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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与瞿飞凤、瞿飞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祁长宇,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浒,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瞿飞凤,女,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瞿飞华,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祁长宇律所)因与被申请人瞿飞凤、瞿飞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祁长宇律所申请再审称,其作代书遗嘱的见证服务行为,是尽职专业合规的,不应认定无效。即使认定无效有一定过错,但其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瞿飞凤、瞿飞华提交意见称,原判决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请求法院驳回祁长宇律所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代书遗嘱效力问题,已由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无效,对此原审予以采纳应无不当。至于损失赔偿问题,因祁长宇律所律师所订立的代书遗嘱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无效,瞿飞凤、瞿飞华无法按遗嘱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瞿关禾的遗产,实际丧失了获得相应遗产的遗嘱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原审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祁长宇律所的律师在执业行为中显然存有过错,且造成了瞿飞凤、瞿飞华的损失,据此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祁长宇律所的再审申请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祁长宇律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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