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祖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比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上海祖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比蒙工贸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祖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款项4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了第2、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LED彩屏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P3户内全彩LED彩屏,总价款为41,000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LED彩屏制作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因被告业务需要,特委托原告制作P3户内全彩LED彩屏1块,LED彩屏制造、调试完成后,由原告负责运输至安装地点,安装地为平利路XXX号,由原告负责现场安装LED彩屏电脑控制系统和调试,现场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彩屏电脑控制系统安装、调试;总价款为41,000元(不含税),合同签订后6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作为预付款,现场安装、调试结束后20日内,被告再支付36,000元;违约方承担对方相应损失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制作及安装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LED彩屏制作合同》、聊天记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LED彩屏制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制作及安装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相应价款,但其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比蒙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祖事广告有限公司价款4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0元,由被告上海比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王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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