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祝桥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培源,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宏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飞,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祝桥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连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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