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祝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祝付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萌。
2019年5月29日,申请人上海祝通木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执行部门申请将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6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工商登记成立,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XXX室,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法定代表人系刘振萌(持股65%),另外两名股东系王斌(持股20%)和季飞(持股15%),营业期限自2016年3月14日至2046年3月13日。
2019年2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欠付货款、未自觉履行(2018)沪0110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沪0110执802号予以受理。嗣后,执行部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19年5月28日以被申请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清偿的财产为由,作出了(2019)沪0110执8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强制执行程序,被申请人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现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因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该破产清算申请具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祝通木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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