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神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驭弘劳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被告:袁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汪海月,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被告汪海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某、被告汪海月的起诉。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樊 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