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神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驭弘劳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被告:袁伟,男,汉族,1985年5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汪某某,女,汉族,1982年6月7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上海神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驭弘劳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袁伟、被告汪某某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三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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