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神某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朗漠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吴大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神某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樊燕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华,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漠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大国,总经理。
  被告:吴大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保兴,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勤,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神某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朗漠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吴大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继强

书记员:沈月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