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神某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樊燕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华,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漠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大国,总经理。
被告:吴大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保兴,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勤,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神某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朗漠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吴大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继强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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