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群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群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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