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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与泰群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群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群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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