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祥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联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一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宗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祥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8,691.17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现金49,738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一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691.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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