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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祥树欧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晋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祥树欧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树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鹏,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晋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继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峰,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荣,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祥树欧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晋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以各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现原告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树欧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1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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