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斌,董事长。
被申请人:茅春,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黄文忠,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饶样保,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邹来红,女,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许兰英,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申请人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茅春、黄文忠、饶样保、邹来红、许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茅春、黄文忠、饶样保、邹来红、许兰英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者扣押,并由担保人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的法定代表人施斌以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庙行支行中人民币900,000元的存单(账号09-XXXXXXXXXXXX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茅春、黄文忠、饶样保、邹来红、许兰英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担保人施斌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庙行支行中人民币900,000元的存单(账号09-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忠平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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