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祥盈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堡镇工业区(崇明区堡镇大通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壬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陈家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小法,董事长。
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祥盈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陈家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祥盈砼制品有限公司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盈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22元,减半收取计55,861元,由原告上海祥盈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洪 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