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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杜庆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松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庆华,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王菲,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庆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被告杜庆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所签项目承包协议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论是否为挂靠经营,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就双方间的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判决,原告以其在该合同履行中多支付的款项要求被告返还,属于同一合同权利义务履行产生的责任,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庆华曾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浙0106民初8356号,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中,杜庆华请求判令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6,773.35元。该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承包协议》无效,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故杜庆华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杜庆华的工程款为5,113,995.25元,现其已支付杜庆华或代杜庆华支付的材料款等费用为5,367,101.25元,该款项已超过其应付款金额,故该案判决驳回杜庆华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的差额为253,106元。现原告在本案中就其多支付的253,106元提出主张,应属于原合同权利义务履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杜庆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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