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富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志平,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晓枫,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竟成,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闻竟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谢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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