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祺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卞小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新裕,上海嘉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上海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海风。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祺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东上海影视传播有限公司、陈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祺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上海影视传播有限公司、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祺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上海影视传播有限公司、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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