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祺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彩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羽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磊。
被告:上海悦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告上海祺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羽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祺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悦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祺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悦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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