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艳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礼,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博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贸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贸海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被告实际经营地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礼、穆博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禄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78,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不当得利款178,2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前有业务往来,双方有转款,故原告账户留有被告账户相关信息。2018年5月29日10点50分,原告误将应向其他客户支付的货款178,200元汇入被告账户。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退款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上海贸海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5月29日10点50分,原告财务在网上向案外人上海羿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讯公司)支付货款178,200元时,由于操作失误,将本应转给羿讯公司的钱款汇入被告账户。原告发现后即于当日12时报警,警方认为系民事案件,要求原告另寻途径解决。原告为此联系被告未果。由于被告未能返还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银行业务回单、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与羿讯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汇款凭证为证,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现原告因操作错误,误将178,200元汇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款显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将上述钱款返还原告,并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贸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禄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78,200元;
二、被告上海贸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禄讯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78,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11元,两项合计5,275元,由被告上海贸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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