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福丰房产经纪事务所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福丰房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连岗,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上海福丰房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福丰房产经纪事务所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丰房产经纪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朱  烨

书记员:伍怡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