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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全氟碳材料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福全氟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甘某某。
  被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
  原告上海福全氟碳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福全氟碳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福全氟碳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全氟碳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福全氟碳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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