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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意胜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福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生,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宝龙

书记员:徐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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