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福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生,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宝龙
书记员:徐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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