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福太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茂樑,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保,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福太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茂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太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87.5元由原告上海福太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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