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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电影频道(上海)影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福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影频道(上海)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理。
  原告上海福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影频道(上海)影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福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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