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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HerbertK?ck,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卿,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嘉鸿,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2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14.50元,由原告上海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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