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福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娇,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汶贤,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彭家庆,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跃强,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福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汶贤、彭家庆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福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福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福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史晨璐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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