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福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祝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学,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北京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代红,男。
第三人:江苏元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江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春,男。
原告上海福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元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1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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