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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福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祝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学,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北京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代红,男。
  第三人:江苏元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江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春,男。
  原告上海福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元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1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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