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福询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道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森(上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毅。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福询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森(上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玲婕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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