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定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晋楠,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永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珠海市。
原告上海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永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05元,减半收取计719.02元,由原告上海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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