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福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弘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忠,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福铮纸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海弘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且未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上海福铮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弘纸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松江区(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上海海弘纸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福铮纸业有限公司偿付加工款,并负担诉讼费用。因被申请人上海海弘纸制品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申请人上海福铮纸业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上海福铮纸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还查明,被申请人上海海弘纸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由袁国忠出资110万元、许伦发出资20万元、袁国伟出资20万元。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X,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纸箱纸盒的加工及销售,包装材料、塑料制品、封箱带、五金配件、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1999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2018年2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申请人上海海弘纸制品有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为由,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上海海弘纸制品有限公司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公司应在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现申请人上海福铮纸业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上海海弘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福铮纸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海弘纸制品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陆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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