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福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曾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龄,男。
被告: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锡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世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福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福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3.44元,由原告上海福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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