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禹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裔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杨进跃,负责人。
原告上海禹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禹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禹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禹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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