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禹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东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孙佳斌,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禹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禹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禹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祁晓栋
书记员: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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