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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禹防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奥林匹克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禹防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兴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奥林匹克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蒋建敏,主任。
  原告上海禹防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防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奥林匹克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原名上海市松江区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奥林匹克花园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发、李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林匹克花园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含保修金)共计355,252.63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355,252.63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自2011年起,原、被告开始合作,由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所在的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的维修及其他工程进行施工,期间签订多份合同,具体发包模式为业主报修后由物业通知原告前往维修,工程质保期为两年。双方合作期间,原告认真履行了义务并将相关工程交付业主实际使用,工程价款也已经被告确认,但被告付款进度较慢,且一直以业委会内乱、维修资金不足等理由拖延支付。2015年6月,原、被告结束合作,截至目前相关工程质保期亦均已届满,原告虽多次催告,但被告仍欠355,252.63元工程款尚未支付,此前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奥林匹克花园业委会辩称,合同范围内的款项经核实后愿意支付,利息由法院依法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1年8月11日,原告(乙方,承包单位)、被告(甲方,发包单位)和案外人上海奥林匹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奥林匹克物业”)签订《上海奥林匹克花园房屋渗漏水维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对奥林匹克花园小区进行房屋漏水修缮的施工,服务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按工程进度付款结算,以每月25日为结算日,当月维修完工的款项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结工程款的90%,留结算价的10%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5%,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结清余款。
  2012年,原告(乙方,承包单位)、被告(甲方,发包单位)和案外人上海奥林匹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奥林匹克物业”)又签订《上海奥林匹克花园房屋渗漏水维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对奥林匹克花园小区进行房屋渗漏维修工程及杂项维修工程的施工,服务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按工程进度付款结算,以每月25日为结算日,当月维修完工的款项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结工程款的90%,留结算价的10%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5%,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结清余款。
  2014年,原告(乙方,承包单位)、被告(甲方,发包单位)和案外人上海奥林匹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奥林匹克物业”)又签订《上海奥林匹克花园房屋渗漏维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对奥林匹克花园小区进行房屋渗漏水维修工程及杂项维修工程的施工,服务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工程进度付款结算,以每月25日为结算日,当月维修完工的款项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结工程款的90%,留结算价的10%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5%,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结清余款。
  就涉案工程,2013年3月-5月房屋渗漏维修工程结算的审价报告显示:2013年3-5月房屋渗漏维修的审定结算造价为225,425元。2013年5月-11月房屋渗漏维修工程结算的审价报告显示:2013年5-11月房屋渗漏维修的审定结算造价为143,148元。2013年11月-2014年4月房屋渗漏维修工程结算的审价报告显示:2013年11月-2014年4月房屋渗漏维修的审定结算造价为285,901元。2014年4月-7月房屋渗漏维修工程结算的审价报告显示:2014年4月-7月房屋渗漏维修的审定结算造价为348,840元。2014年7月-10月房屋渗漏维修工程结算的审价报告显示:2014年7月-10月房屋渗漏维修的审定结算造价为294,799元。关于上海市松江区奥林匹克花园106弄87、88号房屋渗漏维修工程结算的审价报告显示:该处房屋渗漏维修的审定结算造价为58,872元。关于上海市松江区奥林匹克花园106弄87、88号房屋渗漏维修补充工程结算的审价报告显示:该处房屋渗漏维修补充工程的审定结算造价为62,368元。
  自2014年起,除审价报告涉及的房屋外,原告还陆续对奥林匹克花园小区50号402室(维修金额9,809元)、139号102室(维修金额2,391元)、147号101室(维修金额1,116元)、164号401室(维修金额2,004元)、164号402室(维修金额1,762元)、179号301室(维修金额2,485元)、185号302室(维修金额4,705元)、204号402室(维修金额1,170元)、210号301室(维修金额2,074元)、214号501室(维修金额1,087元)、223号101室(维修金额830元)、223号502室(维修金额948元)、52号商铺(维修金额3,458元)、1180-1182号商铺(维修金额5,512元)、22号1001室(维修金额3,002元)、22号1101室(维修金额5,086元)、24号1001室(维修金额2,192元)、37号1002室(维修金额1,145元)、47号1002室(维修金额996元)、51号1201室(维修金额1,170元)、89号503室(维修金额4,012元)、38号801室(维修金额2,226元)、85号1002室(维修金额6,283元)、112号801室(维修金额1,942元)、112号1303室(维修金额8,480元)、101号103室(维修金额2,716元)、101号303室(维修金额1,728元)、101号601室(维修金额9,606元)、101号1102室(维修金额4,463元)、210号501室(维修金额1,237元)、102号801室(维修金额4,354元)、102号901室(维修金额5,375元)、102号1302室(维修金额4,578元)、102号1303室(维修金额3,456元)、89号601室(维修金额4,673元)、105号803室(维修金额15,190元)、75号301室(维修金额4,981元)、101号101室(维修金额6,969元)、102号1301室(维修金额7,673元)、26号402室(维修金额13,748元)、39号202室(维修金额3,633元)、107号402室(维修金额15,992元)、2号402室(维修金额1,355元)、5号102室(维修金额3,342元)、5号302室(维修金额4,458元)、35号202室(维修金额2,901元)、38号202室(维修金额2,808元)、74号301室(维修金额1,346元)、94号302室(维修金额2,993元)、177号401室(维修金额5,168元)、177号501室(维修金额5,559元)、188号公共部位(维修金额5,026元)、189号102室(维修金额946元)、213号401室(维修金额1,180元)、213号1101室(维修金额1,310元)、222号1101室(维修金额7,233元)、1184号商铺(维修金额4,497元)、52号商铺(维修金额5,883元)、61号802室(维修金额2,246元)、27号1102室(维修金额3,339元)、54号1102室(维修金额3,269元)、59号1605室(维修金额5,348元)、101号803室(维修金额7,290元)、85号201室(维修金额5,532元)、85号1001室(维修金额9,591元)、124号704室(维修金额2,987元)、149号201室(维修金额1,253元)、218号1001室(维修金额9,635元)、50号301室(维修金额3,199元)、85号602室(维修金额2,048元)、101号701室(维修金额2,945元)、104号102室(维修金额2,319元)、198号电梯机房屋顶(维修金额1,587元)、24号601室(维修金额1,764元)、111号1104室(维修金额10,867元)、112号302室(维修金额3,366元)、103号701室(维修金额4,819元)、114号1301室(维修金额3,367元)、115号1302室(维修金额3,116元)、120号204室(维修金额2,900元)、102号503室(维修金额5,536元)、139号402室(维修金额7,081元)、141号501室(维修金额1,346元)、153号502室(维修金额6,263元)、102号1303室(维修金额4,451元)、63号501室(维修金额1,253元)、113号502室(维修金额15,783元)、191号201室(维修金额1,180元)、199号402室(维修金额892元)、24号301室(维修金额1,355元)、186号501室(维修金额3,809元)、186号502室(维修金额5,957元)、110号601室(维修金额8,591元)、6号101室(维修金额3,633元)、213号1001室(维修金额913元)、50号102室(维修金额2,250元)、102号401室(维修金额4,640元)、112号503室(维修金额8,192元)、26号301室(维修金额2,799元)、40号202室(维修金额1,555元)、131号402室(维修金额2,915元)、147号301室(维修金额2,703元)、85号401室(维修金额9,864元)、27号201室(维修金额3,122元)、27号401室(维修金额3,629元)、27号702室(维修金额2,087元)、54号902室(维修金额3,803元)、101号1303室(维修金额3,365元)、124号1001室(维修金额2,864元)、46号1001室(维修金额1,936元)、47号1102室(维修金额3,130元)进行了维修。相关维修确认单上均有相应房屋业主的签字,经本院核实,其中177号401室、177号501室、188号公共部位、189号102室及198号电梯机房屋顶的维修确认单仅有复印件,但被告同时提供维修资金支取明细复印件三张,用于佐证前述部位的工程款均已支付,支取的相应数额可与维修确认单上的数字相印证。
  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未付款的具体明细如下:有审价报告的部分,2013年3月-5月房屋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审定结算造价的10%为22,542.5元;2013年5月-11月房屋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审定结算造价的10%为14,314.8元;2013年11月-2014年4月房屋渗漏维修工程结算未付审定结算造价的10%为28,590.1元和尾款38,006.65元;2014年4月-7月房屋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审定结算造价的10%为34,884元和尾款45,951.85元;2014年7月-10月房屋渗漏维修工程未付审定结算造价的10%为29,479,9元和尾款30,233.1元;上海市松江区奥林匹克花园106弄87、88号房屋渗漏维修工程未付质保金和尾款合计为4,571.6元;上海市松江区奥林匹克花园106弄87、88号房屋渗漏维修补充工程未付质保金和尾款42,622.4元;除审价报告涉及的房屋外,剩余房屋的未付价款为64,055.73元。前述款项合计355,252.63元。
  以上事实,由《上海奥林匹克花园房屋渗漏水维修工程合同》、《上海奥林匹克花园房屋渗漏水维修工程合同》、《上海奥林匹克花园房屋渗漏维修施工合同》、审价报告、维修确认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将小区的房屋渗漏及杂项维修工程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已经完成相应的工程并已获得审价或业主的确认,故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已向本院详细陈述了欠费金额的具体构成,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欠款利息,亦有法律依据,本院一并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奥林匹克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禹防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含保修金)355,252.63元;
  二、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奥林匹克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禹防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355,252.63为本金,支付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0元,由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奥林匹克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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