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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禾日典当有限公司与郦玲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禾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郦玲,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禾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郦玲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禾日典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日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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