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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禾普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通会幕新型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禾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镇宁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钟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钧,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通会幕新型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宇奇,董事长。
  原告上海禾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通会幕新型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上海禾普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普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4.25元,由原告上海禾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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