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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彧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秉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彧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强。
  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彧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滢

书记员:卢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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