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秉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祥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畅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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