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庙中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秉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昕捷,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龙之亿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蔡福来,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龙之亿行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胡全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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