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禾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横新软件工程(无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禾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饶东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成,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横新软件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谢伦德·默罕·什特(SHAILENDRAMOHANSHET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雨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禾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横新软件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8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禾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存在一对一定向合作的承揽关系,但横新公司却存在违约外包给第三方的行为。禾菩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向税务部门调取横新公司向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以致违约外包的事实未予认定。二、案外人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图公司)关于横新公司向其采购空柜数量从一开始的3,300多台,一下子变成481台,该份证据属于证人证言,但原审法院并未组织双方质证,无法核实真实性,属于程序违法。三、禾菩公司提供的横新公司总经理所发邮件,能够直接证明横新公司违约,该证据禾菩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才找到,于二审判决三天前提交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未予采纳。综上,禾菩公司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横新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已经充分关注了禾菩公司调查取证的申请,程序合法,结果正确,生效判决也已得到履行。威图公司先前向原审法院提交的“采购数量”并未明确是订单数量还是付款数量或者其他,后来向原审法院提交的481台是指实际交货数量。实际发货数量要综合考虑生产使用以及备库要求,这与订单有时间差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原审法院已经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不存在程序违法。禾菩公司的邮件其实在一审中就已经提供,并不能证明横新公司有违约事实。综上,横新公司请求本院驳回禾菩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禾菩公司在一、二审中主张横新公司存在恶意外包、擅自外包的违约情节,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禾菩公司请求法院向税务部门调查取证之申请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无调查收集之必要,不应准许。关于威图公司出具的“实际交货数量”与“采购数量”之间的差异,威图公司已作出必要说明,原审法院已组织质证,所作认定并无不妥。相关邮件的表述内容仅是磋商,并不能证明横新公司存在违约事实。综上,禾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禾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沈旭军

书记员:黄贤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