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总经理。
被告:上海青浦房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家敏,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
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房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调取新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才良
书记员:汪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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