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禾顺中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铭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被申请人:江苏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上海禾顺中空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铭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铭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7,608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禾顺中空实业有限公司以现金32,282.4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禾顺中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铭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价值107,60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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