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秀咔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付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永佳,上海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某房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先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世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秀咔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吉某房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上海吉某房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案件诉讼,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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