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秆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卿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包睿。
申请人上海秆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卿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卿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上海秆捷服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严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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