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秉原秉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卫东,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雅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苏林智。
原告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祝卫东、上海雅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杜晓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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