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道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颖,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银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国良(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秉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银然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沪0101财保157号民事裁定,已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杭州银然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郡亭公寓X幢X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XXX号XXX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XXX号的房屋,并查封担保人杨杰位于上海市罗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及X号地下X层车位(人防)62室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秉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秉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银然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郡亭公寓X幢X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XXX号XXX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XXX号房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杨杰位于上海市罗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及X号地下X层车位(人防)62室房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 骏
书记员:黄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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