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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秉贵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球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秉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乔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球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莘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忠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秉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球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莘潮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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