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秋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震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月珍,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住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夏晨,女,1992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住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秋虹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月珍、夏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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