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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种都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秀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种都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负责人:罗雪红,该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秀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爱华。
  原告上海种都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秀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种都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秀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吴  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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