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史志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伟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睦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峨山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区。
法定代表人:沈炯。
申请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睦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睦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6,665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睦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6,665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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