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薛梓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佩佩,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涟,女。
被告:刘飞,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褚秀,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沛数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褚秀、第三人上海银沛数据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2日裁定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重新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400元,由原告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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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陆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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