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科浡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CHOIJUNGGO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征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捅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平,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毛春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科浡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捅鲁实业有限公司、周某某、毛春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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