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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娟,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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